申请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列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劼,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申请人:陈美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某、姚某某诉被申请人顾某某、陈美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陈某、姚某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顾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钻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顾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钻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裕国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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