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颖,女,195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昕,男,195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李果,女,195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刘逊,女,198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陈玉美,女,195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李琼哲,女,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陈颖诉被告李昕、李果、刘逊、陈玉美、李琼哲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陈颖于2019年10月10日以原被告协商一致、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颖撤诉。
本案免予收取诉讼费。
审判员:孔 玲
书记员:罗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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