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英,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周欢林
书记员:李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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