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步江,男,1973年12月12日,汉族,身份证记载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车桥镇金陈村东仓组3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璇玮,上海情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骋,男,1990年11月24日生,汉族。
原告曹步江与被告陈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原告曹步江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步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曹步江负担(已付)。
审判员:谢连明
书记员:苏东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