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骏,男,199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孝蓉,上海市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顾汉升,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申请人:郭敏寿,男,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蔡玉恒,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陈骏与顾汉升、郭敏寿、蔡玉恒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顾汉升与案外人汪某某名下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XXX号XXX室房产,价值635,000元,申请人陈骏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顾汉升与案外人汪某某共有的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XXX号XXX室房屋产权。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695元,由申请人陈骏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佩鸥
书记员:李嘉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