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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骏德与上海星杉股权投资管理中心其他合伙企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骏德,男,汉族,1970年1月1日生,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天,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超,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星杉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扬新。
  第三人:上海星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193室。
  法定代表人:刘扬新。
  第三人:刘扬新,男,汉族,1968年2月25日生,住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业辉路XXX弄XXX号。
  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劲松,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骏德诉被告上海星杉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第三人上海星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扬新其他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陈骏德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骏德在收到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  剑

书记员:高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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