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骏德,男,汉族,1970年1月1日生,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天,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超,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星杉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扬新。
第三人:上海星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193室。
法定代表人:刘扬新。
第三人:刘扬新,男,汉族,1968年2月25日生,住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业辉路XXX弄XXX号。
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劲松,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骏德诉被告上海星杉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第三人上海星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扬新其他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陈骏德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骏德在收到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 剑
书记员:高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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