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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骥与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骥,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怡,上海宏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青婷,上海宏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敏,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陈骥与被告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怡、倪青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敏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99,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599,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起诉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因向被告母亲购买过红木家具而与被告结识。2017年12月起,被告以年底需到福建收家具、二手车生意、办理澳大利亚移民短缺资金等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至2018年3月,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及支付宝转账方式陆续出借款项共计601,500元。嗣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要求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至今仅于2017年12月15日归还2,000元。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如前。
  被告陈敏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原告通过其名下上海银行账户转账给被告共计295,000元。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原告通过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账给被告共计293,000元。2017年12月15日,被告通过银行账户转账给原告2,000元。2018年4月起,原告通过其名下微信账号联系微信名“陈敏宝新阁”,多次向被告催讨归还借款。2018年5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表示诉请借款中包含其通过支付宝账户转账给被告的13,500元,本案中原告撤回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3,500元的诉请。
  以上事实,有银行转账明细、公证书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588,000元的事实,有银行转账凭证、公证书等为证,故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归还借款2,000元,余款586,00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能归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8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在本案中撤回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3,500元的诉讼请求,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了庭审质证及辩驳的权利,相应后果由其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骥借款586,000元;
  二、被告陈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骥逾期还款利息(以586,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5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60元,财产保全费3,517元,由被告陈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铭洲

书记员:韩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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