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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高荣运输毒品案起诉书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陈高荣,男,1998年****日出生,云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村委会****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25日以被告人陈高荣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同年3月16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陈高荣携带藏匿毒品的行李箱乘云A*****面包车前往昆明,行至大开河边境检查站被执勤民警查获,当场从其携带的行李箱夹层内收缴毒品可疑物净重1485.2克。遂抓获被告人陈高荣。同日,大开河边境检查站将案件移交景洪市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查获的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抓获经过;毒品辨认、称量、取样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及物证照片等有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高荣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485.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陈高荣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亚萍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陈高荣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2册、光盘3张;

3、查获的物证毒品现存于景洪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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