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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麒伊与上海逢仟圣电子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麒伊,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上海逢仟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诉讼代表人:李向农,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平,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元,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麒伊与被告上海逢仟圣电子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陈麒伊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麒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麒伊负担。
  
  
  
  
  

审判员:徐晔斐

书记员:朱筱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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