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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龙德与姚岳明、姚永泉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龙德,男,1948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翔,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清,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岳明,男,1961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玉鹏,上海君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上海君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永泉,男,1933年1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沈美娟,女,1960年9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姚兰,女,1985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陈龙德与被告姚岳明、姚永泉、沈美娟、姚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姚永泉、沈美娟、姚兰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沙  莎

书记员:李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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