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上海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骁,上海创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某,女,1945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申请人陈1申请确定王某某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之子,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2日由贵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申请确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之子,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2日由本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与陈某2婚后育有一子陈1,无其他子女,故申请人要求确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独生子女证、(2019)沪0101民特122号民事判决书为证。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经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申请人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申请人陈1为被申请人王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朱子银
书记员:高 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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