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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1与陈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1,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陈2,女,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现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蕾,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1与被告陈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陈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陈某3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长临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产权份额。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陈某3(2018年11月9日死亡注销户口)与陶某某原系夫妻,共生育一子一某,即原、被告。1988年,陈某3与陶某某离婚,后陈某3未再婚。被继承人陈某3死亡后遗有上海市长临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产权份额,现要求依法继承。
  被告陈2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为上海市普陀区延长西路XXX弄XXX号404/405室,位于普陀区,根据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继承人陈某3死亡时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康三村XXX号XXX室位于上海市静安区,且原告诉请的主要遗产上海市长临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亦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陈2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陈2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陈2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红霞

书记员:卢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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