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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权益属于劳动报酬!陈某某与JD.com,Inc.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5-01-07 李北斗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民初26645号
原告:陈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静,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23222808。
法定代表人:辛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玉龙,男,该公司法务,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JD.com,Inc.,注册地不详。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北京京东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尚科公司)、被告JD.com,Inc.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静、京东尚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玉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JD.com,Inc.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京东尚科公司、JD.com,Inc.共同向我兑现18640股普通股对应价值约合2712790.11元;2、京东尚科公司、JD.com,Inc.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我于2018年3月10日入职京东尚科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京东集团于2018年3月10日向我下发了股权授予确认函作为薪酬的一部分。2018年4月25日,JD.com,Inc.向我发出《受限股票单位授予通知书》、《受限股票单位授予协议》,我签字确认。根据通知书及授予协议,JD.com,Inc.授予我18640普通股,授予日期为2018年4月1日,归属日期为2018年10月1日。我在职期间工作表现良好,但是2019年8月6日京东尚科公司以我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我认为京东尚科公司、JD.com,Inc.是为了不按期兑现股票授予协议,故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现要求京东尚科公司、JD.com,Inc.履行股权兑现价值。因股权激励是由JD.com,Inc.所有,而且是京东尚科公司授予了JD.com,Inc.的股权。股权激励是其工资组成部分,因此应当支付。京东尚科公司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系主观故意阻挡股权激励的成就,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视为股权激励已经到期。
京东尚科公司辩称,不同意陈某某的诉讼请求,陈某某不具备获取股权的条件,我公司不同意支付相应的股票价款。请求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JD.com,Inc.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2018年3月29日陈某某入职京东尚科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8年3月29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劳动合同书》。2019年8月6日京东尚科公司向陈某某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内容载明:“陈某某先生,因您不胜任工作,故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和公司《员工手册》及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现正式通知您:公司自2019年8月6日起解除与您之间的劳动合同……”陈某某曾以要求京东尚科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2020年5月29日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562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京东尚科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一万二千二百一十九元。本案诉讼过程中,京东尚科公司认可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陈某某主张京东集团于2018年3月10日向其下发了股权授予确认函作为薪酬的一部分。2018年4月25日,JD.com,Inc.向其发出《受限股票单位授予通知书》、《受限股票单位授予协议》,其签字确认。根据通知书及授予协议,JD.com,Inc.授予其18640普通股,授予日期为2018年4月1日,归属日期为2018年10月1日;其在职期间工作表现良好,但2019年8月6日京东尚科公司以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系为不按期兑现股票授予协议,京东尚科公司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系主观故意阻挡股权激励的成就,因此应视为股权激励已经到期;其于京东尚科公司的工作地点办公,股权激励是由JD.com,Inc.所有,是京东尚科公司授予其JD.com,Inc.的股权;股权激励是其工资组成部分,故其在劳动争议案由项下诉请京东尚科公司、JD.com,Inc.共同向其兑现18640股普通股对应价值计人民币2712790.11元。为此陈某某提交了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1、《<spanlang=en-us>OfferLetter聘用意向函》,其中:载明“尊敬的陈某某……我们很高兴为您提供以下在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世纪公司)的工作职位。聘用期限:您的服务期限为自入职日起3年,我们希望您于2018年3月29日入职,试用期为6个月。薪酬与福利:……股票计划:根据公司的股票计划,您将有机会参与为集团公司管理层设立的股票计划,授予股票以最终公司批准为准。”落款处显示“京东集团人力资源部杨旭2018.3.8”打印体字样,以及陈某某签字字样,2018年3月10日。京东尚科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2、《确认函》,内容载明:“您好!根据双方意愿和京东集团《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现将限制性股票单位的相关事宜确定如下:基于对您能力的肯定,也为了表达我们求才若渴的诚意,京东集团承诺若您在京东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京东世纪公司或其它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任期内诚信履行其职责,且在规定的时期内能够实现预定经营目标,则京东集团将授予您限制性股票单位如下。归属期为六年,归属起始日为授予日后六个月即2018-10-01,归属日期为(1)2019-10-01、(2)2020-10-01、(3)2021-10-01、(4)2022-10-01、(5)2023-10-01、(6)2024-10-01。如在授予日(含)之后入职,授予日将自动调整为下一季度第一天。以上约定为意向性授予,最终限制性股票单位将根据京东集团董事会决议,由京东集团与您签订的相应的《受限股票单位授予通知》进行具体约定。您充分知晓并理解,您将接受《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授予协议的约束,包括但不限于每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单位,均需分六年才能全部获得。除确认函约定之外,您可再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单位/股票期权将根据您的实际工作能力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定……。”落款处显示陈某某签字字样,2018年3月10日。下方备注处显示“京东授予的股票单位是[普通股],美国股票的交易单位是[ADS],两者的转换比率是:2普通股=1ADS”。京东尚科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表示没有其单位确认。
3、《<spanlang=en-us>JD.COM,INC.股权激励计划<spanlang=en-us>-受限股票单位授予通知》,内容载明被授予人为陈某某,授予数量为18640普通股(等同于9320ADS),授予日期:2018年4月1日,归属开始日:2018年10月1日;归属时间:6年。受限股票单位按如下时间归属:2019年10月1日总授予数量的1/6,2020年10月1日总授予数量的1/6,2021年10月1日总授予数量的1/6,2022年10月1日总授予数量的1/6,2023年10月1日总授予数量的1/6,2024年10月1日总授予数量的1/6。落款处显示JD.com,Inc.打印体字样及刘强东电子签名字样,确认及同意人处显示陈某某字样。陈某某主张其已登录不了邮箱,故无法出示该证据的原始载体。京东尚科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表示其公司未授予股票给陈某某。
4、《<spanlang=en-us>JD.COM,INC.受限股票单位授予协议》,内容载明:“1.授予: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以及其项下限制、条款和条件,你从授权日起已被授予获发JD.COM,INC.(‘公司’)指定数量股票的受限股票单位(“受限股票单位”)。2.归属时间表:受限股票单位将按照授予通知书中时间表实现归属。一旦实现归属,受限股票单位将不再丧失,不再受本协议其他限制规定的限制。但本协议中另外规定的情形除外。受限股票单位归属之前,你无权就受限股票单位获得任何支付。3、支付:受限股票单位按照本协议第2款归属后将以整数股票形式在手续可操作的范围内尽快分配给你。如受限股票单位以股票形式支付,每股的票面金额将视为以你过去所提供的服务支付,受限于任何适用的预提税。支付也可以采用现金形式或按公司不时在计划中规定允许的其他方法支付……5、取消:无论受限股票单位是否归属,在下列情形下,公司均有权取消已经授予的受限股票单位。如果被取消的已经归属的受限股票单位已经出售,其收益应当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收回你该部分收益。在履行职责或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生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或渎职、……被公司辞退的或未办理离职手续自动离职的。6、服务终止:如果你与服务接受人之间的聘用或服务因任何原因终止,无论该终止是由你或由服务接受人提出的,也无论是有因的、无因的或是双方通过协议终止(“服务终止”),你对于受限股票单位尚未归属的部分享有的任何权利将在服务终止后立即终止。为本协议之目的,服务终止于以下较早的日期生效:(i)你发出或收到书面服务终止通知之日,或(ii)如果你是服务接受人的雇员,你不再在服务接受人的场所受聘工作或实际出现之日,无论是否有任何通知期或任何适用法律规定的代替通知期的付薪期。尽管本协议可能存在相反的规定,如果你的服务终止是有因的,则你对受限股票单位已归属部分的权利应同时终止。在本款中,“有因”应具有当时有效的与你受聘于服务接受人有关的书面协议中明确规定的含义;如不存在当时有效的上述书面协议和定义,则有因的根据是委员会认为:(i)你的行为或不作为是恶意的,而且对公司或任何其他服务接受人造成了损害;(ii)你的行为不诚实,故意行为不当,或严重违反了与公司或任何其他服务接受人订立的协议;或(iii)你有涉及不诚实、违反信托责任、对任何人造成身体或感情伤害的犯罪行为……酌情实行的计划:受限股票单位是根据计划的条款及条件授予的,受计划的条款及条件管辖。你确认和同意,计划是公司酌情实行的,而公司有全权酌情决定权随时修改、取消或终止计划。计划下授予的受限股票单位是一次性授予的福利,并不因此而设立任何合同性或其他性质的未来获得受限股票单位期权或获得受限股票单位替代福利的权利。将来受限股票单位的授予(如果有),包括但不限于授予时间、数量以及归属条款,将由公司全权酌情决定。你签署本协议,即代表你同意计划和本协议的规定。适用法律:本协议受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管辖并据此予以解释;当公司注册地迁至开曼群岛完成时,本协议应受开曼群岛法律管辖并予以解释。”底部显示公司为JD.com,Inc.,并附有刘强东电子签名及陈某某电子姓名。陈某某主张因内网邮箱被关闭,现无法出示原件。京东尚科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
京东尚科公司主张其公司与京东世纪公司是关联公司,是京东世纪公司与陈某某确认股权激励问题,与其公司无关,且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服务终止,服务终止后未归属的股票均不能再归属,据此陈某某不享有股票权益;此外,因股票不具有按月支付、货币支付的特征,不具有工资性质,故本案案由不属于劳动争议,根据《受限股票单位授予协议》第13条,双方约定受开曼群岛法律管辖并予以解释,据此本案不适用于中国法律。为此京东尚科公司提交了《JD.COM,INC.股权激励计划-受限股票单位授予通知》、《JD.COM,INC.受限股票单位授予协议》,显示内容与陈某某提举的版本一致。陈某某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经本院询问该证据的来源,京东尚科公司表示应该是仲裁期间陈某某提交的,后表示不清楚证据来源。
2019年12月27日陈某某以要求京东尚科公司依约兑现18640普通股对应的价值约合人民币400000元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9年12月27日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不字[2020]第52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陈某某不服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
2020年5月11日陈某某以要求京东尚科公司、JD.com,Inc.兑现18640普通股对应价值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年5月11日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不字[2020]第86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陈某某不服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陈某某与京东尚科公司均确认JD.com,Inc.已于美股上市,2019年12月27日每股开盘价35.12美元,收盘价34.69美元,最高35.18美元,最低34.59美元;当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开盘6.9891,收盘6.9965,最高7.0069,最低6.988;2020年5月11日每股开盘价46美元,收盘价45.48美元,最高46.43美元,最低45.44美元;当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开盘7.0768,收盘7.0992,最高7.1006,最低7.0719。京东尚科公司表示陈某某与其公司于2019年8月6日解除劳动关系,是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点,若存在违约问题,也应从该时点判断,陈某某主张其他任何节点不存在法律依据,并且其公司与陈某某的劳动争议已经过仲裁委员会处理完毕,双方不存在争议,本案与其公司无关,此外股票授予协议的相对方是JD.com,Inc.,根据陈某某与该公司签订的协议,陈某某不应该获得相应股票权益。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陈某某与京东尚科公司提交了内容相同的《JD.COM,INC.股权激励计划-受限股票单位授予通知》、《<spanlang=en-us>JD.COM,INC.受限股票单位授予协议》,京东尚科公司虽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未就己方证据来源作出合理说明,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故本院采纳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诉辩情况及查明事实,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本案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陈某某与京东尚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京东尚科公司的关联公司JD.com,Inc.授予陈某某限制性股票。因JD.com,Inc.与陈某某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之所以授予陈某某限制性股票,是基于陈某某为京东尚科公司的员工身份。同时,从授予协议约定内容来看,陈某某的履职情况与限制性股票权益的实现相关,体现出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与激励的特征。综上,陈某某在限制性股票兑现中可能获得的货币收益,是其基于自身提供的劳动所得,可以认定为劳动报酬。鉴此,陈某某在劳动争议项下主张限制性股票变现权益并无不当,本案争议可纳入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畴,故京东尚科公司所持本案应适用开曼群岛法律的抗辩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陈某某主张的限制性股票权益能否实现。
在临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归属期时,由于京东尚科公司违法与陈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导致陈某某已被授予而未实际取得的限制性股票被取消。京东尚科公司的违法行为,实质阻却了陈某某限制性股票权益的正当实现,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应向陈某某支付相应的限制性股票的折价款。针对限制性股票的股数如何确立,本院综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约定归属日期、陈某某停止提供劳动的日期进行折算。因京东尚科公司、JD.com,Inc.并未为陈某某取得该等股票提供任何机会,故陈某某要求变现并无不当。另考量到陈某某确认的授予股票单位与美国股票交易单位的转换比率、陈某某对京东尚科公司、JD.com,Inc.申请劳动仲裁之日JD.com,Inc.的股票收盘价格及美元对人民币汇率的收盘价格,认定京东尚科公司与JD.com,Inc.应共同向陈某某支付限制性股票折价款425868元,对于陈某某主张超出该数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JD.com,Inc.无正当理由,未在公告规定的日期到庭应诉,亦未委托代理人及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应诉及辩论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京东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JD.com,Inc.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陈某某支付限制性股票折价款425868元;
二、驳回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京东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公告费2680元,由JD.com,Inc.负担。
如陈某某、北京京东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JD.com,Inc.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晓
人民陪审员  张曦岚
人民陪审员  朱**萍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静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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