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吕瑗(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
魏某某
陈某某
李钰浩
吴民仓(陕西卓星律师事务所)
安振中
惠朝军
及诉讼代理人赵晓刚(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
张娟丽(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
陈帆
李雷
吝红伟(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
王俭
陈永刚(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
屈某
赵永杰
段晓阳
段宁多
段平岗
原公诉机关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某,男,1951年9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陕西省白水县城关镇东风矿东家属区088号。系被害人魏某某之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女,195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魏某某之母。
魏某某、陈某某的诉讼代理人魏某某,男,1949年3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蒲城县,汉族,系渭南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蒲城县城关镇中山街23号。
魏某某、陈某某的诉讼代理人赵继斌,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钰浩,曾用名李付浩,男,1989年4月25日生于陕西省蒲城县,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蒲城县孙镇郭庄村五组。2014年3月11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民仓,陕西卓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安振中,绰号“碎怪”,男,1992年3月8日生于陕西省蒲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蒲城县陈庄镇内府村五组。2014年4月13日因本案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月1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惠朝军,绰号“军军”,男,1978年12月19日生于陕西省蒲城县,汉族,初中文化,蒲城县东陈街废品收购站经营者,住蒲城县荆姚镇惠家村四组。2014年4月4日因本案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逮捕,2014年9月16日被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27日被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诉讼代理人徐朝晖,男,1975年3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汉族,居民,住渭南市临渭区站北路10号。系惠朝军的表哥。
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赵晓刚、张娟丽,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帆,男,1994年5月8日生于陕西省蒲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蒲城县孙镇郭庄村六组。2014年3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雷,男,1990年10月11日生于陕西省蒲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蒲城县孙镇白起寺村三组。2014年3月3日因本案被传唤,同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吝红伟,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俭,曾用名王建谋,男,1992年8月7日生于陕西省蒲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蒲城县孙镇白起寺村一组。2014年3月24日因本案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永刚,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屈某,男,1997年生于陕西省蒲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蒲城县孙镇白起寺村八组。2014年3月3日因本案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娜,女,1970年11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蒲城县,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屈某之母。
指定辩护人吕瑗,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永杰,男,1994年3月5日生于陕西省蒲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蒲城县孙镇白起寺村三组。2014年3月3日因本案被传唤,同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段晓阳,男,1992年11月13日生于陕西省蒲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村民,住蒲城县孙镇郭庄村五组。2014年3月23日因本案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段宁多,绰号“多多”,男,1993年3月8日生于陕西省蒲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村民,住蒲城县孙镇郭庄村五组。2014年3月22日因本案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月2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0日被逮捕。二审期间因刑期届满,被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段平岗,男,1993年5月12日生于陕西省蒲城县,汉族,小学文化,村民,住蒲城县孙镇郭庄村五组。2014年9月3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系蒲城县天宫娱乐会所工作人员,住陕西省丹凤县庾岭镇吊蓬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安振中、李钰浩、惠朝军、陈帆、李雷、王俭、屈某、赵永杰犯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段晓阳、段宁多、段平岗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4)渭中刑少初字第000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钰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安振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惠朝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陈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李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王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赵永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段平岗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被告人段晓阳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段宁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某、陈某某的经济损失共计396453.92元(含惠朝军已支付的50000元)由被告人李钰浩、安振中、惠朝军、陈帆、李雷、王俭、赵永杰、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娜共同赔偿,上述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的经济损失共计94114.1元由被告人李钰浩、安振中、惠朝军、陈帆、李雷、王俭、赵永杰、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娜共同赔偿。上述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安振中、李钰浩、惠朝军、陈帆、李雷、王俭、屈某、赵永杰,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某、陈某某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渭中刑少初字第000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渭中刑少初字第000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巩宏
审判员:马云
审判员:张清峰
书记员:李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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