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张洪海
陈世文
高晓霞(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
马苗(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
黄艳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洪海,男,55岁,195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光华路20所。系本案被害人(未出庭)。
诉讼代理人冉广双、严龙,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世文,男,29岁,1981年3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黄岭村3组,农民。2010年3月1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被告人黄艳,女,20岁,1990年2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山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山阳县伍竹乡土侨村阳坡组53号,农民。2010年3月1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依法逮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高晓霞、马苗,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一刑诉(2010)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世文、黄艳抢劫一案,于201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洪海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0年9月2日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合并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贵珍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冉广双、严龙,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高晓霞、马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西检诉一刑诉(2010)207号起诉书指控:2009年11月被告人黄艳因怀有身孕欲人工流产,遂与其男友被告人陈世文提出向与黄有性关系的张洪海索要钱财,为此二人还纠集了曹璐(另案处理)一起作案。同年11月29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黄艳将张洪海约至西安市雁塔西路新三北商务酒店506室见面并发生性关系。被告人黄艳趁张洪海睡觉之际,用电话告知被告人陈世文所在位置,被告人陈世文、曹璐持两把刀具、一根警棍来到酒店。进入506室后,陈、曹二人以处理黄艳与张洪海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对张洪海实施殴打,张洪海反抗时被曹璐用刀刺伤。威逼张洪海掏出随身物品、说出信用卡密码、嗣后被告人陈世文与黄艳在西安市长安路百盛百货有限公司持被害人信用卡购买黄金饰品,价值102928.44元。曹璐持刀威逼、看管张洪海。因被告人陈世文、黄艳未归,曹璐劫取张洪海3000余元现金及三星W579型手机(价值930元)一部逃离现场。经鉴定,张洪海之损伤属重伤,伤残等级应属八级。据此,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世文、黄艳为劫取他人钱财,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重伤,且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的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报案材料、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价格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洪海除要求追究二被告人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外,还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及鉴定费共计人民币188914.4元。
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承认属实,庭审中均未作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世文、黄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当场劫取被害人钱财,在抢劫中又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陈世文因赌博欠下外债,为归还债务与黄艳、曹璐对被害人实施抢劫,在抢劫中亦持刀对被害人进行刺戳。在将被害人银行卡抢走后,肆意购买黄金饰品,然后又将购买的黄金饰品变卖,所得赃款用于赌博、归还欠款,其犯罪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应从重判处。被告人黄艳明知陈世文欲对被害人实施抢劫,积极参与,并将被害人所在的位置和房间号通过手机短信告诉陈世文和曹璐,终导致被害人遭抢劫并在抢劫中受重伤,依法亦应惩处。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四)、(五)项、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三十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世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7日起至2025年3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被告人黄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7日起至2022年3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三)、被告人陈世文、黄艳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洪海经济损失人民币188000元(其中,被告人黄艳已支付2000元)。
(四)、二被告人抢劫的赃款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世文、黄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当场劫取被害人钱财,在抢劫中又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陈世文因赌博欠下外债,为归还债务与黄艳、曹璐对被害人实施抢劫,在抢劫中亦持刀对被害人进行刺戳。在将被害人银行卡抢走后,肆意购买黄金饰品,然后又将购买的黄金饰品变卖,所得赃款用于赌博、归还欠款,其犯罪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应从重判处。被告人黄艳明知陈世文欲对被害人实施抢劫,积极参与,并将被害人所在的位置和房间号通过手机短信告诉陈世文和曹璐,终导致被害人遭抢劫并在抢劫中受重伤,依法亦应惩处。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四)、(五)项、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三十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世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7日起至2025年3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被告人黄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7日起至2022年3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三)、被告人陈世文、黄艳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洪海经济损失人民币188000元(其中,被告人黄艳已支付2000元)。
(四)、二被告人抢劫的赃款继续追缴。
审判长:马建国
审判员:王晶
审判员:杜锐
书记员:康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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