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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米文文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吴江流(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
王保亮(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
米文文

原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米文文,别名米少宇,男,1990年4月8日出生于甘肃省镇原县,汉族,初中文化,住镇原县屯字镇田岭行政村米庄自然村46号,农民。2012年9月4日因本案被抓获,同年9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吴江流、王保亮,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米文文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3)西刑一初字第0006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米文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8月20日,被告人米文文从甘肃省镇原县老家坐车来西安看病,暂住在西安市雁塔区史家湾村118号其姑姑米某某的租住处。期间,被告人米文文因看病事宜遭到米某某的责备和辱骂,米文文心存不满。8月21日晚,被告人米文文又因其看病问题与米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米文文恼羞成怒,掏出背包中的折叠刀威胁并刺伤米某某的颈部,被害人米某某将刀夺下朝米文文腿部捅刺一刀,被告人米文文将刀夺回并将米某某踢倒在地,持折叠刀在被害人米某某背部、面部、颈部等处连刺数刀,将米某某杀死。作案后,被告人米文文在米某某房间翻出一女式提包,盗走提包内的现金一万元及手机一部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米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致伤颈部及右胸背部致右侧颈动脉断裂、右肺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米文文因其看病问题与姑姑米某某发生争执,持刀杀死被害人米某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米文文在杀害被害人米某某之后,又掠走被害人米某某现金一万元及手机一部,该行为又构成盗窃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米文文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米文文故意杀人手段凶残,后果严重,又盗窃被害人米某某现金一万元及手机一部,盗窃数额巨大,应数罪并罚,予以惩处。惟考虑到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米文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情节、后果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可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二条、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以被告人米文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
米文文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的过激言语对案件的发生有一定责任,被告人属一时激愤杀人,请求对其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文文仅因琐事与其姑发生争执,竟持刀杀死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米文文实施杀人犯罪后,又盗走被害人现金一万元及手机一部,其该行为亦构成盗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对米文文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持辩护意见,经查,米文文在西安看病期间,多次暂住在被害人家中,被害人因给米文文看病之事对米进行责备,而米文文作为晚辈,未能正确对待,竟持刀杀死被害人,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并无责任,原判定罪量刑并无不当,故其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米文文故意杀人犯罪,手段极为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杀人后又实施盗窃犯罪,依法应予严惩,惟查本案系因家庭矛盾所引发,米文文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根据其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造成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裁定并为核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刑一初字第00069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米文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之刑事裁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文文仅因琐事与其姑发生争执,竟持刀杀死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米文文实施杀人犯罪后,又盗走被害人现金一万元及手机一部,其该行为亦构成盗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对米文文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持辩护意见,经查,米文文在西安看病期间,多次暂住在被害人家中,被害人因给米文文看病之事对米进行责备,而米文文作为晚辈,未能正确对待,竟持刀杀死被害人,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并无责任,原判定罪量刑并无不当,故其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米文文故意杀人犯罪,手段极为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杀人后又实施盗窃犯罪,依法应予严惩,惟查本案系因家庭矛盾所引发,米文文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根据其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造成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长:赵明华
审判员:贺小娟
审判员:王立

书记员:马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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