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丹,男,汉族,1982年7月30日生,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诚侃,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中云,女,汉族,1969年10月14日生,住山西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丹诉被告樊中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丹撤回起诉。
审判员:阮瑜斌
书记员:王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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