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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伟杰与徐新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陶伟杰,男,1960年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剑,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新路,男,1977年4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原告陶伟杰诉被告徐新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伟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新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陶伟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18年6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1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2018年5月4日前归还。2015年5月25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2018年5月26日前归还。2016年1月14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承诺2018年4月14日归还。因被告均未按约还款,原告催讨无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徐新路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2018年5月4日前归还,到期不付的,承担借款金额的10%违约金,同时按借款金额的每日1%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015年5月25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2018年5月26日前归还,到期不付的,承担借款金额的10%违约金,同时按借款金额的每日1%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016年1月14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2018年4月14日前归还,到期不付的,承担借款金额的10%违约金,同时按借款金额的每日1%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因被告就上述借款均未按约还款,原告催讨无果,故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合计10万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相应证据为证,本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未能按约还款,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现诉请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该借款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就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因无合同明确约定,本院难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负,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新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陶伟杰借款人民币10万元;
  二、被告徐新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陶伟杰以借款人民币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驳回原告陶伟杰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00元,减半收取计1,400元,由被告徐新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华萍

书记员: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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