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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其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陈美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陶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丽蓉,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沈丽娜。
  原告陶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陶某某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周皓媚

书记员:李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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