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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卫龙与上海佳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陶卫龙,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佳晨,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佳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钱顒。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亚光,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陶卫龙与被告上海佳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陶卫龙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卫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卫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陶卫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许根华

书记员:岑诗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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