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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厚道与上海凡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陶厚道,男,汉族,1974年1月25日生,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朝君,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雨菲,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凡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曲先凤,总经理。
  原告陶厚道与被告上海凡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陶厚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快递发货费人民币271,00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71,009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暂计3,0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起算点为2019年1月1日。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快递发货服务,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的合同。2018年11月11日,双方进行对账,被告确认共欠原告快递发货费共计人民币271,009元整,并单方承诺了付款日期,但是其仍未按照其单方承诺的付款日期付款。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
  被告上海凡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但双方没有书面合同也没有对账。公司监事刘俊杰并不清楚原被告之间的金额,其出具的付款承诺书未加盖被告公章,故对原告主张的金额不予确认。
  本院经开庭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口头运输合同关系,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快递运输服务。被告系自然人独资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曲先凤为公司唯一股东,丈夫刘俊杰担任公司监事。
  2018年11月1日,曲先凤以个人名义向原告付款10万元。11月10日,刘俊杰以个人名义向原告转账3笔,共15万元。11月11日,刘俊杰又以个人名义向原告转账5万元。支付该款后,刘俊杰以被告名义打印了付款承诺书一份,并在落款处签名注明日期,但未加盖被告公章。该付款承诺书的内容为:“百世快递青浦二部:凡石供应链欠陶厚道快递发货费271009元整。承诺在11月31日之前付15万元,尾款121009元在12月31日前付清。”但之后,被告并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
  2019年1月,原告曾依据上述付款承诺书,以案外人上海勤驰寄递业务有限公司的名义起诉被告,要求其支付运费。本院以(2019)沪0118民初1511号案件立案受理。审理中,被告表示,给被告送货的是百世快递,被告确认欠陶厚道即本案原告运费,也确认上述付款承诺书,但不知道上海勤驰寄递业务有限公司。且2018年9月陶厚道的老婆偷走了货车钥匙给被告造成了损失、11月陶厚道在外散布谣言称被告公司账目有问题,影响了被告双十一的业绩。因上海勤驰寄递业务有限公司无法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运输业务关系,故其于2019年2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将以原告的名义再次诉来法院。本院经审查该撤诉申请于法无悖,依法予以准许。本案原告遂于2019年3月再次诉来本院。
  审理中,就双方之间的款项结算经过情况以及被告业务经营情况,被告称,被告基本上是由曲先凤在经营,收款付款也大部分是以曲先凤的个人名义操作的,2017年过年时刘俊杰偶尔有过付款的情况。
  双方的业务往来金额大概有200万元左右,2018年11月1日,原告表示被告的总欠款是571,009元,根据行业惯例,该金额与实际金额不会相差太多,最多六七万元,于是当时被告认可了这个金额,但具体金额要以对账单为准。在此前提下,曲先凤在当天支付了10万元,并让刘俊杰在11月10日支付了15万元、11月11日支付了5万元。之所以让刘俊杰付款,是因为原告在11月10日当天至被告公司闹事,而曲先凤不在场,于是让刘俊杰先付款20万元,付款确实是在承诺书出具前付的。271,009元金额是原告告诉刘俊杰的,不是曲先凤说的。前案中,被告只是确认了付款承诺书的真实性,并没有确认金额。
  原告对此则认为,被告由曲先凤和刘俊杰夫妻二人共同运营,款项也是由二人支付,刘俊杰对整个业务非常熟悉。11月10日的付款,实际上是双方在对账以后被告支付部分款项,之后再由刘俊杰出具付款承诺书,被告与原告的业务都是刘俊杰在处理。271,009元是双方对账以后的金额,在之前的案件中,原告撤诉仅仅是主体不对,被告并未对该金额提出异议。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口头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并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在原告已履行运输义务,被告亦确认拖欠原告运费的情况下,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刘俊杰出具付款承诺书确认欠付运费金额的行为,对被告是否具有约束力。对此本院认为:首先,被告系自然人独资公司,并由曲先凤担任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刘俊杰担任监事,二人的夫妻关系身份以及二人用个人账户代替公司账户收付款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被告系实践中常见的个人人格与公司人格混同的“夫妻公司”,而非标准意义上具有完整独立人格的商法人。因此,在刘俊杰系被告法定代表人的配偶,亦系被告管理人员,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并以个人账户向原告支付部分费用的前提下,刘俊杰出具付款承诺书的行为,并未完全超出法律规定的表见代理和家事代理的范畴,原告有足够理由相信刘俊杰可代替被告、代表曲先凤与其结算运费,原告的信赖期待利益应受法律保护。其次,鉴于在刘俊杰出具付款承诺书之前的2018年11月1日,原告与曲先凤之间就欠款的总额已经达成了大体上的共识,且曲先凤在此之后分别通过其个人账户或授意刘俊杰通过个人账户共计付款30万元给原告,而付款承诺书是在刘俊杰付款5万元后的当天出具,因此,该付款承诺书系刘俊杰在原被告对账完毕的基础上出具、曲先凤对付款承诺书的内容知情具有高度盖然性。最后,在前案中,被告对付款承诺书以及欠付原告运费事实并无异议,仅对前案起诉主体存有异议,因此,本案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与事实相符亦具有高度可能。
  综上,在原告已按约履行运输义务的情况下,刘俊杰出具付款承诺书的行为对被告具有约束力,其未按约支付相关费用,显属不当,应立即付款并偿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原告有关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凡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陶厚道运费271,009元并偿付原告陶厚道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71,00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65.14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计2,682.5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  强

书记员:贺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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