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陶如意,女,1971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姚长军,男,1976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申请人:上海瑶威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陶如意诉被申请人姚长军、上海瑶威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姚长军、上海瑶威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陶如意、丁文华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齐爱路XXX弄XXX号101(复式)室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姚长军、上海瑶威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陶如意、丁文华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齐爱路XXX弄XXX号101(复式)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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