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陶建明,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炜,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电华通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杨玉茹,职务不详。
原告陶建明与被告上海亚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中电华通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隆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申请人陶建明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电华通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亚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3.2%的股权。申请人陶建明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电华通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亚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3.2%的股权,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陶建明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缪景好
书记员:吴寅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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