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德林,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苏正良,男,195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上海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陶德林与被告苏正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德林、被告苏正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陶德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币种下同)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即2019年8月14日起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分到拆迁房需要装修急需用钱,于2018年8月29日向原告借款8,000元,被告承诺于一个月内归还,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
被告苏正良辩称,原告明知被告借款用来赌博,还伙同他人借款,该债务是不正常的债务,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31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7,999.49元。2018年8月29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陶德林(原告)借8,000元整。借款人苏正良。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借条》、被告提供的短信记录,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系借款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向被告出借了款项,被告理应归还到期借款及利息。被告辩称原告向其出借该借款系用于赌博,属于不正常的债务,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关于利息损失,原告主张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的利息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正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陶德林借款人民币8,000元;
二、被告苏正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陶德林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人民币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苏正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端
书记员:马晨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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