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施海球。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伟,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陶慧慧。
解除保全申请人施海球诉被申请人陶慧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8)沪0118民初2058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陶慧慧名下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施海球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施海球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陶慧慧名下价值10万元财产的冻结、查封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蔡龙兴
书记员:费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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