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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振斌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柴忠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陶振斌,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清清,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沙,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柴忠弟(第一被告),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
  被告:邵和政(第二被告),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第三被告),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负责人:葛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洪亮,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陶振斌诉被告柴忠弟、被告浙江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浙江申通快递有限公司的起诉,并申请追加邵和政为本案被告,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尚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振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武春华

书记员:杜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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