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文汇,男,1954年6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宏姣,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月,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振超,1990年3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上海彤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马国兴。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负责人:陈朝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辉芳,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文汇与被告王振超、上海彤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文汇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彤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文汇撤回对被告上海彤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叶 珣
书记员:周 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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