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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春军与张莉、金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陶春军,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华,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莉,女,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磊,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翰颖,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都,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陶春军与被告张莉、金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2018年9月3日,原告陶春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陶春军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陶春军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冯  昀

书记员:陈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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