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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月妹与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陶月妹,女,1968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书诉讼代理人:华翔,上海中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磊,男,1982年8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
  原告陶月妹与被告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月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陶月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7月11日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还款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陶月妹于2017年底通过微信认识被告陈磊后,陈磊以各种借口,通过微信向原告借款共计35,000元。2018年6月11日,原告在讨要借款的过程中,被告陈磊写下借条,承诺分期每月偿还,但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陈磊未到庭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磊于2018年6月11日向原告陶月妹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我陶月妹在2018年2月10日借陈磊叁万伍仟元……借款人:陈磊(XXXXXXXXXXXXXXXXXX)。借贷人:陶月妹。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其与“浮生一梦”(微信名)之间的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凭证,以证明“浮生一梦”在微信中向其提出借款,其通过微信转账给“浮生一梦”及之后其向“浮生一梦”催讨借款的过程。同时原告亦提供了“浮生一梦”的微信号:chenlei008866,表示“浮生一梦”即为被告陈磊。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及原告陈述为证,经庭审质证属实。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在表述上虽存在一定的歧义,但借条下方的落款则明确了陈磊为“借款人”,陶月妹为“借贷人”,再结合原告提供的微信证明,能反映出被告陈磊向原告陶月妹借款35,000元的事实,故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当及时归还借款,现其至今未还,原告另主张要求被告从其起诉日2018年7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来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陶月妹要求被告陈磊归还35,000元及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陶月妹借款35,000元;
  二、被告陈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陶月妹逾期还款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7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陈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严  峰

书记员:张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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