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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朋与邵喜云、姚美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陶朋,男,197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希光,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征,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邵喜云,男,1957年4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申请人:姚美华,女,195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申请人:邵毅,男,1982年5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陶朋与被申请人邵喜云、姚美华、邵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陶朋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邵喜云、姚美华、邵毅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春九路XXX弄XXX号号房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请人陶朋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陶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邵喜云、姚美华、邵毅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春九路XXX弄XXX号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吕荣珍

书记员:刘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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