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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林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1,男,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系被害人杨某1岳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杨某1岳母。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廖强,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陶林,男,土家族,重庆市人,初中肄业,农村居民,住重庆市。2003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于被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2月9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芦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雅检公诉刑诉﹝20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林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1、王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本案中,在已有适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胡某1、王某作为被害人杨某1的岳父岳母,不是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适格原告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1、王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田勇审判员严宏审判员刘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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