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陶**,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119****,汉族,小学文化,2009年至2017年10月任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住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各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6日、3月4日分别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陶**于2009年开始入职于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职客户经理,负责**镇辖区推广保险业务,期间介绍**镇**村原邮政代办员杨**加入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保险代办员,被告人陶**系杨**的上级业务经理。2017年10月份被告人陶**从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离职。在被告人陶**任职期间和离职后,其冒用上述保险公司名义,自己在电脑上伪造上述保险公司已经停办的“惠民幸福一号两全保险”、“宝贵两全保险”、“金鼎富贵两全保险”、“人寿保险鑫利年保险”等多份保险合同,骗取杨**及群众的信任,通过杨**向多名群众吸收资金,办理多份存款型保险合同,骗取群众大量钱财,用于自己投资网络平台、购房,至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陶**通过杨**向52户群众吸收资金,共计82笔,总计2967870元,造成多名群众受损。案发后被告人陶**用太极风牌酒水、唐坊牌酒水、五粮液牌接待酒水共计589件抵帐给李**、王**等6位群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名义,伪造虚假保险单据,在社会上向群众公开吸收资金,金额达296787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至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詹永前
尹清芳
二0二0年四月三日
附:
1、被告人陶**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证据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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