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陶某
高爱国(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捕前系陕西信业塑钢建材公司营销科科长。2009年3月2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看守所。
辩护人高爱国,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09)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0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9年7月9日退回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补充调取相关证据。2009年9月23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补充终结后,再次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方、被告人陶某及其辩护人高爱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陶某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陶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及被挪用公款案发前已全部归还原单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陶某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陶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及被挪用公款案发前已全部归还原单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彭晓梅
审判员:李秀茹
审判员:王岚
书记员: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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