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某某,女,1958年8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雷,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郁某某,男,1955年9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陶某某与被告郁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陶某某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陶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 群
书记员:董晓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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