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某某,女,1958年8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雷,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郁某1,男,1955年9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郁某2,女,1982年3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陶某某与被告郁某1、郁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陶某某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陶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 群
书记员:董晓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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