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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与郁某1、郁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陶某某,女,1958年8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雷,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郁某1,男,1955年9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郁某2,女,1982年3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陶某某与被告郁某1、郁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陶某某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陶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  群

书记员:董晓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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