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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刑一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陶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1********444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区,住大同市**区***乡******号,大同市云冈区***工作人员。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大同市公安局恒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同市公安局恒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恒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开始,邱某某(凯蒂商务会馆按摩女承包人)与杨某(凯蒂商务会馆老板)、李某某(凯蒂商务会馆经理)协商后,决定由李某某、邱某某组织多名按摩女在大同市云冈区恒安新区凯蒂商务会馆为他人提供卖淫服务。卖淫收入由凯蒂商务会馆和按摩女承包人按照所收费用四、六比例分配。被告人陶某某、刘某、宋某某、张某某、石某某(均为凯蒂商务会馆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帮助会馆向客人推荐含有卖淫内容的按摩服务,并根据卖淫服务的收入额提成。刘某某(凯蒂商务会馆的按摩女)协助邱某某给其他按摩女开工资、对票、给被告人陶某某、刘某、宋某某、张某某、石某某等人发放提成。2019年5月26日侦查机关在凯蒂商务会馆,将李某某、邱某某等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协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飞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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