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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镇**村委**村**组。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会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1时00分,被告人陶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云******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银昆高速公路K1822+500M(曲靖市会泽县境内迤车收费站外)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测,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二个月拘役,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敏

检察官助理:赵瑜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1168****)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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