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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588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因驾驶的车型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于2019年12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5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2时41分,被告人陶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至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路彩管厂对开的马路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将被告人陶某某带至医院进行抽血检验血液中酒精的含量,检验结果显示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4.26mg/100ml。经查,被告人陶某某驾驶的车型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陶某某;3.鉴定意见。

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于2020年5月28日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小鸥

                                       2020年 6月2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佛山市*******

2案卷2册、光盘一张。

3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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