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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开设赌场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石检公诉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陶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犯罪时年龄37岁),身份证号:41041119******1521,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镇**号。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10日被平顶山市石龙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12日由平顶山市石龙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1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石龙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审查起诉本案。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3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3月29日重新受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至2018年2月份,被告人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镇**村**路与**路交叉口南500米路西处门面房内,以麻将饼牌“推豹子”的形式开设赌场。2018年2月9日平顶山市石龙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赌资共2099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饼牌二副、赌资2099元等;

2.书证:(1)被告人陶某某正面免冠照片、户籍证明和无前科证明各一份、(2)到案经过等;

3.勘验笔录;

4.证人申某、牛某、连某、张某、赵某年、李某峰、刘某、李某梅、赵某举、王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二伟

代理检察员:代晓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石庙1号其家中;

2.案卷2册;

3.证人申某、牛某、连某、张某、赵某年、李某峰、刘某、李某梅、赵某举、王某等人的证言;

4.随案移送物证:麻将饼牌二副、赌资20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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