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2798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406031961********,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淮北市**公司董事长,住淮北市相山区**巷**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6时许,在被告人陶某某位于淮北市相山区**巷**号**楼的办公室内,被害人田某某与陶某某因租赁仓库问题发生争执,随后发生厮打,在此过程中陶某某将田某某打伤,致其胸骨等处骨折。2020年6月16日,经鉴定,被害人田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陶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违法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郭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鹏举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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