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19〕848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曾用名陶**),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镇**号。2016年3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4日、2019年11月1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9月29日、2019年12月10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27日,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马冈工业区**北路**号的佛山市**厨卫实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从事金属制品表面处理项目的生产,涉嫌利用裂隙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根据检测报告显示,执法人员在裂隙处收集到的样品中含有重金属。2019年6月17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自首,交代自2019年1月起至今将未经处理的污水通过塑料管道裂隙流至下水道的犯罪事实。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认定的陶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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