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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71962********,傣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住**镇**村委**街道旁,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6日被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6月,被告人陶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到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会**当地人称“泡竹箐”的林地内砍伐树木,种植茶苗,对部分林木进行围剥,此后对该地块持续管理使用至今。

经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陶某某非法侵占的林地面积为8.3亩(5539.64㎡),林地权属西双版纳易武州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俊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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