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陶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河北**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乡**村,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街**号**广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柏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柏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柏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0日,被告人陶某甲以个人名义与霍某某(其挂靠河北**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协议书,承包了柏乡县****项目四号楼劳务,签订协议后陶某甲就开始雇佣工人进场施工,后为方便承包工程,陶某甲于2018年12月28日成立了河北**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于2019年3月16日以该公司名义跟河北**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上述劳务分包协议的补充协议。
在柏乡县****项目四号楼施工过程中,被告人陶某甲以个人名义雇佣工人为其承包的柏乡县****项目四号楼提供劳务,并由其个人负责支付工资。在2019年2月份至2019年11月份期间,陶某甲共拖欠其承包的柏乡县****项目四号楼工地26名工人工资1128932元人民币。后柏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2月11日向陶某甲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陶某甲当时有能力支付工人工资,在指令书规定的限期内仍拒不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截止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仍拖欠26名工人工资1128932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陶某甲主动还清26名工人工资,并取得26名工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信、无犯罪记录证明、谅解书、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明、柏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案件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陶某乙、周某某、白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等26名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证据:侦办经过、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拖欠26名工人工资1128932元人民币,经柏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限期支付指令书后,在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陶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郝占川
附:
1.被告人陶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大街**号**广场**区**号楼**单元**室。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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