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某1,男,1964年5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康,男,1956年1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陶2,男,1982年5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初峰,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1,女,1961年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陶某3,男,1940年8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陶某4,女,1947年9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陶某5,女,1950年9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杨某2,男,1939年4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杨某3,男,1964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杨某4,女,1968年3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陶某1诉被告陶2、杨某1、陶某3、陶某4、陶某5、杨某2、杨某3、杨某4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江彧超
书记员:唐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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