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陶桂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陶桂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付坤,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主要负责人:王正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绪圣,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陶桂某与被告张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陶桂某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陶桂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陶桂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胡雪梅

书记员:李祎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