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永生,男,196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仲兴,上海范仲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惠芬,女,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陶永生诉被告谢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2019年8月7日,原告陶永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永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3,42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6,711元,由原告陶永生负担。
审判员:白 璐
书记员:张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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