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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与陶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向奎,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秋松,河北沅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与被告陶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陶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 李长波

书记员: 徐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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