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然,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涛,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信大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顾玄弟。
被告:上海富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仲祺。
被告:上海纪王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侯事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然与被告上海信大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富豪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纪王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由于被告上海信大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富豪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纪王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无法送达且需要公告,于2018年10月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同日进行公告。原告陶然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陶然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然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陶然负担。
审判员:史嘉安
书记员:钱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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