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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燕、袁健与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陶燕,女,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健,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燕,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国英,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毅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晓桦,上海嘉创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陶燕、袁健与被告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以下简称“儿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燕及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被告儿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毅芊、施晓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陶燕、袁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4,949.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元、护理费1,700元、死亡赔偿金1,360,680元、丧葬费46,992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3,120元、尸检费1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上述费用总金额的10%计150,378.18元,律师费10,000元;上述合计160,378.18元;2.鉴定费3,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原告系患儿陶沫翰的父母。2018年3月7日患儿陶沫翰因准备行“迷走神经刺激器植入术”入住被告儿科医院神经内科行头颅CT、MR等检查,2018年3月11日办理出院手续。2018年3月12日患儿入住被告神经外科病房,入院体检正常,诊断为药物难治性癫痫。入院当晚患儿开始发热,被告予以退热栓纳肛处理。3月13日上午,患儿仍高温,22时间左右家长发现患儿突然面色发青,喘不上气,就及时喊医生抢救,23时将患儿转入ICU。入住ICU后,医生告知患儿无自主呼吸、脑衰竭,病情危重。3月28日9时25分,患儿被宣布临床死亡。被告儿科医院诊断死因为:中枢性呼吸衰竭、脑功能衰竭、流感相关性坏死性脑病。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尸检小结:尸检主要表现为多发性脑实质坏死,及蛛网膜下腔出血,考虑由此导致脑功能衰竭死亡。本案虽经上海市医学会的鉴定,但其不认可该鉴定报告,其认为该鉴定报告中诊治摘要部分认定的事实错误,导致鉴定依据错误;在分析说明部分的第一点,鉴定报告认为对患儿进行手术不违规,其方从未对进行手术提出异议,鉴定专家针对不存在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故意强化被告不存在过错的认识;分析说明还遗漏患儿心率明显加快、执行医嘱延误等关键事实,明显不全面。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在患儿的诊疗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对患儿出现的一系列的异常症状不予重视,不仅让术前检查和评估失去了意义,而且不规范的错误处理措施直接致使患儿病情恶化,进而死亡。被告儿科医院应就患儿的最终死亡承担责任,故诉至本院,提出如上诉请。
  被告儿科医院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起医疗事故经过上海市医学会的鉴定,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儿科医院与患者陶沫翰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3月7日患儿因“确诊癫痫2年,为行术前评估”入住儿科医院神经内科。据住院病案记载:入院时查体:患儿神志清,精神可,运动及语言发育落后,呼吸平稳,无气促,无呻吟,心率108次/分,心律齐,心音有力,无杂音。两肺呼吸音粗,未及啰音,腹部无压痛,肝脾肋下未及,无肿块扪及,四肢无畸形,肌力、肌张力正常。双侧膝反射可引出,腹壁反射未引出,病理征(-)。入院后诊断:Lennox-Gastaut综合症。3月10日头部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头颅MR平扫提示右侧脑室颞角、左侧脑室三角区及后角形态饱满。头颅DTI所示白质纤维未见明显移位及中断征象。结合病史及体征,考虑药物难治性癫痫诊断成立,建议生酮饮食治疗,家长拒绝,予以调整药物,并拟行迷走神经刺激器植入术进行神经调控治疗。2018年3月11日患儿出院。
  2018年3月12日下午患儿“确诊癫痫2年”再次入住儿科医院。据住院病案记载:入院时查体:体温36.6。C;神志清,精神好,运动及语言发育稍落后,呼吸平稳,无气促,心率112次/分,心律齐,心音有力,无杂音。两肺呼吸音粗,未及啰音,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双侧膝反射可引出,腹壁反射未引出,双侧克氏征(-),布氏征(-),双侧巴氏征(-),踝阵挛(-)。入院后诊断:Lennox-Gastaut综合症。当晚患儿有发热,最高38.5。C,予以物理降温可下降。3月13日晨查房患儿神清,精神稍萎,肺部呼吸音粗。患儿家长亦有发热,考虑呼吸道感染可能,予以氨酚黄那敏颗粒口服。当日查血常规白细胞5.2*109/L,中性细胞82.9%,淋巴细胞9.6%,CRP10mg/L(正常值<8mg/L)。下午胸片提示右肺内带可疑渗出,停次日手术。当晚给予罗氏芬抗感染及补液治疗。22:46患儿出现面色苍白,呼之不应。予以吸氧、心电监护、甘露醇、吸痰等治疗。查体对光反射迟钝,四肢肌张力弱,急查业气分析血糖23.8mmol/L,血钾3.1mmol/L,血氯2.8mmol/L,血钠130mmol/L,ph7.393,Ecf-10.lmmol/L。遂即转入PICU,继续降颅压、抗感染、支持等治疗。并行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3月14日上午咽拭子确诊甲流阳性。CT提示双侧脑白质、基底节、丘脑脑干密度较前普遍减低;双侧脑室扩张。查体:深昏迷,格拉斯评分3分,脑干反射消失(瞳孔反射消失、角膜反射消失、头眼反射消失、咳嗽反射消失),无自主呼吸。下午传染科会诊考虑甲型流感,甲流相关脑干脑炎可能。遂加强抗病毒等治疗,但患儿病情仍无好转,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3月28日9:25宣告临床死亡。
  2018年3月29日死者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病理中心进行尸体解剖,5月2日尸检报告:死者陶沫瀚,尸检发现其主要表现多发性脑实质坏死,及蛛网膜下腔出血,考虑由此导致颅脑功能衰竭死亡。
  2018年9月3日,本院委托上海市医学会对本起医疗纠纷进行鉴定。该会于2019年4月12日出具沪医损鉴[2019]032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记载:五、分析说明:2018年3月1日患儿因难治性癫痫入住儿科医院,拟手术治疗,予以常规检查,3月11日出院。3月12日再次入院,3月13日夜间出现面色苍白,呼之不应。转ICU抢救,后诊断流感相关性坏死脑病,救治无效3月28日死亡。尸检提示多发性脑实质坏死,蛛网膜下腔出血,考虑脑功能衰竭死亡。专家组综合分析后认为:1.患儿确诊癫痫已2年,持续保守治疗效果不佳,医方对其难治性癫痫诊断正确,拟施行迷走神经刺激器植入术治疗,不违反癫痫治疗的诊治指南。2.依据现有送鉴病历,3月12日下午患儿入住医方,当晚有发热,经解热镇痛药物相关治疗后无改善,3月13日上午血象白细胞5.2x109/L,中性细胞82.9%,C反应蛋白10mg/L,下午胸片提示有肺部感,染症兆,17:33予以抗感染、静脉输液支持治疗,当晚病情突变,转入PICU,医方的后续临床治疗符合医疗规范。3.患儿的死亡原因系急性坏死性脑病,与甲型流感感染有关,该类型疾患变化急骤,发展迅疾,病死率高,本病无特异性治疗,后经尸体解剖证实为脑功能衰竭,在现有医学条件下难以完全避免。4.患儿在神经外科住院当晚出现发热,无神经系统的表现,在临床观察期难以判明诊断;但患儿有发热症状,医方应尽早停止手术相关检查和术前准备,寻找病因并观察病情变化,同时加强与患方家属的解释沟通,医方对此存在一定欠缺之处。六、鉴定意见:1.本例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2.儿科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沟通不足的医疗过错,但与患者陶沫翰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3,500元。
  以上事实,由病史材料、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医疗活动具有高度专业性,医疗科学属于生命科学领域,具有相当复杂性并同时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故对于一起医疗纠纷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是否构成医疗损害,尚有赖于具有专业知识、经验、技能的专家作出鉴定。本起医疗纠纷经市级医学会鉴定,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原告虽不认可上述鉴定意见,但其辩称意见并无相应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以此来认定。同时,本院注意到上述鉴定意见书中亦明确,被告儿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患沟通不足的过错,虽然与原告现在的身体症状无因果关系,但考虑到本次诉讼的起因,相关的鉴定费用、诉讼费用仍应由被告方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陶燕、袁健鉴定费3,500元;
  二、驳回原告陶燕、袁健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10.63元,由被告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宋韧弘

书记员:朱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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