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玲娟,女,1948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燕,上海市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新,男,1957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君。
原告陶玲娟与被告李建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陶玲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55,645.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营养费4,200元(一期)、残疾赔偿金75,115.2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交强内优先赔付)、残疾辅助器具费825元、护理费8,470元(一期)、误工费13,80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费400元、维修费800元、鉴定费1,610元、律师费4,000元,判令由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险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保险赔偿金额为158,656.76元;保险超出部分由被告李建新承担赔偿责任。变更部分诉讼请求为:残疾赔偿金81,64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200元。审理中,原告变更部分诉讼请求为:残疾赔偿金81,64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2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7日11时30分许,被告李建新驾驶牌号为沪A5XXXX小型轿车,行驶至嘉定区博园路解放岛东环路东侧时,适逢案外人万某某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至事发地,因李建新转弯疏忽,万某某未在机动车道行驶且载人,导致两车相撞,致使乘坐人陶玲娟受伤、双方车辆受损。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建新负事故主要责任、万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陶玲娟无责任。经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委托,2018年9月3日,上海瀛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如下:被鉴定人陶玲娟目前遗留有左肩关节丧失功能25%,分别评定XXX伤残、XXX伤残,酌情给予伤后休息150日,营养90日,护理90日;择期行内固定拆除术,酌情给予休息3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后续予以康复治疗。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300元。
被告李建新辩称,对事发经过、责任认定无异议,要求垫付费用和事故车辆车损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希望协商解决。
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本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保额为50万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对事发经过、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同意赔偿原告合理损失。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付原告陶玲娟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一期)、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一期)、车辆维修费、衣物损失费等共计136,100.4元;
二、被告李建新应赔偿原告陶玲娟律师费3,000元、非医保费用1,387元,合计4,387元;
三、本案诉讼费3,022元,决定收取755.5元,由被告李建新负担;
四、原告陶玲娟应赔偿被告李建新车辆维修费700元;
五、综合上述二、三、四项,被告李建新应赔偿原告陶玲娟4,442.5元,与其先行垫付的30,000元相折抵,原告陶玲娟应返还被告李建新25,557.5元,该款,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代原告陶玲娟返还至被告李建新的银行账户(户名:李建新,开户行:上海农商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
六、上述一、五项折抵,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赔付原告陶玲娟110,542.9元,该款,由被告直接汇入原告银行账户(户名:陶玲娟,开户行:中国银行上海市黄渡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
七、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于2019年3月26日在笔录上签字,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晓霞
书记员:陈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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